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

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筹全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环境应急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指导全省与疫情相关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直接参加应急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并上报监测信息。市(县、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开展本辖区与疫情相关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将监测信息及时上报同级生态环境局。根据已发生肺炎疫情市(县、区)情况及防控需求确定。

验血检加VX:DNA66222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应急监测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疫情防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密切关注我省的环境质量状况疫情监测方案,及时掌握疫情应急处置时的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职责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筹全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环境应急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指导全省与疫情相关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直接参加应急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并上报监测信息。

市(县、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与疫情相关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及时报送应急监测信息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市(县、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开展本辖区与疫情相关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将监测信息及时上报同级生态环境局。

二、监测内容

(一)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加强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及后勤服务工作,保障正常运行,发现数据异常要及时开展核实并及时上报。特别是已发生肺炎疫情市(县、区)的环境空气、城市污水处理厂下游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

疫情监测方案_疫情监测科_疫情监测

(二)饮用水水源地监测

1.监测点位

根据已发生肺炎疫情市(县、区)情况及防控需求确定。目前主要对全省县级以上30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监测。

2.监测项目

(1)地表水水源地

①常规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

②特征项目:生物毒性、余氯。

(2)地下水水源地

①常规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基本项目39项指标。

②特征项目:生物毒性、余氯。

3.监测频次

现有30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月监测1次。同时根据防控需求调整监测频次,如发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有异常,应及时增加监测频次。

疫情监测_疫情监测科_疫情监测方案

4.监测方法

地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4、表5、表6所列方法执行。

地下水水源地常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附录B所列方法执行。

生物毒性监测方法参照《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GB/T15441-1995)、《污水生物毒性监测技术规程 发光细菌急性毒性测试-费歇尔弧菌法(试行)》、《 (QHJ-03-513-2016)作业指导书》执行。

余氯监测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GB/T5750.11-2006)中N疫情监测方案,N-二乙基对苯二胺(DPD)分光光度法执行。

三、评价标准

疫情监测_疫情监测方案_疫情监测科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结果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修改单;地表水自动监测结果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相关限值进行评价;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Ⅲ类限值和表2、表3相关限值进行评价;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Ⅲ类限值进行评价。生物毒性参考《污水生物毒性监测技术规程 发光细菌急性毒性测试-费歇尔弧菌法(试行)》进行评价。正常情况下饮用水水源地生物毒性发光抑制率应该小于20%,余氯未检出。

四、工作方式

按照属地化原则,市(县、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水水质监督性监测。辖区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站/地表水水质自动站由国家委托第三方负责运维,各市县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国控地表水水质采测分离按国家相关要求委托第三方负责地表水水质采样,各市县做好协助配合及保障工作。

五、应急监测信息报送和发布

(一)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汇总本辖区内应急监测数据,编写环境应急监测信息(参考附2),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监测结果和总体评价,报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应急监测室(邮箱:)。

(二)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汇总各市(县、区)环境应急监测信息(参考附3),同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三)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向社会化公众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和应急监测结果。省生态环境厅适时发布全省环境质量信息和应急监测结果。

原创文章,作者:admi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1.d1.net.cn/1324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