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系列政策措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于考试或者招聘会等确需组织的人员密集型活动,要主动与当地防疫部门协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疫情。【疫情防控医疗卫生机构可简化招聘程序】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关于印发《岳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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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2号

1.【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协助跨区域定向招聘】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2.【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多渠道公布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

4.【安抚疏导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

5.【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6.【发放失业补助金】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7.【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8.【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放宽裁员率标准】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9.【将停工期、恢复期组织的职业培训纳入补贴范围】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10.【创业担保贷款可适当展期,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和企业】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11.【支持创业载体减免费用,加大奖补力度】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12.【延长高校毕业生招聘、签约、报到时间】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

13.【暂停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推广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

14.【引导就业服务网上办、自助办,做好服务机构和窗口防疫工作】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

登革热疫情分级防控技术指导方案_h7n9疫情防控工作总结_传染病防控疫情报告制度

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

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1号)

1.【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认定工伤】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已参保、未参保人员的工伤费用支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3.【及时认定和待遇支付】及时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7号

1.【办理新退休领待业务】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

2.【未资格认证不停待遇】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3.【补申报的待遇补发】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4.【加强经办风险防控,减少手工操作,及时内审】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5.【经办大厅通风、消毒】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大厅消毒、清洁,及时对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

6.【窗口工作人员防护、办事群众监测体温】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办事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

7.【经办大厅设置疑似留观区】大厅应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

传染病防控疫情报告制度_h7n9疫情防控工作总结_登革热疫情分级防控技术指导方案

8.【推行“不见面”服务,业务网办力度】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9.【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关系转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网办】对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

10.【开辟医护及相关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11.【允许参保单位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

12.【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参保个人缓缴社会保险费,逾期缴费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办】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13.【做好宣传引导,增强干部职工防护意识,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通过致参保群众的一封信、短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APP、12333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倡导“不见面”办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加强对干部职工疫情防护知识宣传,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确保正常履职。

14.【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建立应急处理机制,重大疫情事件及时报告】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落细。建立健全大厅领导干部带班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于经办系统内部人员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9号)

1.【已开通失业保险网上申领的,保证申领渠道畅通】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要切实保障网上申领渠道畅通。

2.【各省公布辖区内已开通网上申领地区的申领渠道、办事指南】各省、自治区要主动将辖区内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通过人社部门官网、官方公众号、APP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在上述渠道显著位置,同时公布本地区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流程和办事指南,并通过发送短信、微信等方式将相关信息主动推送给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

3.【暂不具备网办条件的,尽可能实行失业保险不见面申领】对目前暂不具备网上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可通过电话申请或邮寄材料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失业保险金不见面申领,要及时公布办理电话和邮寄地址。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的,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4.【尽快实现网上申领全覆盖】各省、自治区要指导、督促、帮助未实现网上申领的地(市、州、盟)抓紧优化和调整经办信息系统,结合全国统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社会保障卡功能的拓展,尽快实现网上经办,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登革热疫情分级防控技术指导方案_传染病防控疫情报告制度_h7n9疫情防控工作总结

人社厅明电[2020]3号

1.【避免人员聚集】改进招聘会、会议、培训等活动的组织形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能以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尽量召开视频会,能在线上开展的活动尽量在线上开展,能延期的尽量延期,可将大型人员集中的活动调整为小范围、多批次、灵活多样的活动。对于考试或者招聘会等确需组织的人员密集型活动,要主动与当地防疫部门协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疫情。若地区出现重大疫情,应暂停举办大型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

2.【推行不见面服务】做好公共就业服务、社保经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安全措施,推行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配备必需设备,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1.【确保患病职工劳动报酬】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确保企业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延续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等工作措施。

2.【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仲裁,顺延审理期限】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

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8号

1.【公开招聘实行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各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疫情防控期间均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暂停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活动,以减少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风险。相关调整事项要及时以适当形式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如确属工作急需组织公开招聘的,应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相关体检、考察活动可延后开展。

2.【疫情防控医疗卫生机构可简化招聘程序】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可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急需,相关招聘手续可疫情过后补办。

3.【激励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担当作为】激励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对于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所需经费按规定渠道解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

传染病防控疫情报告制度_登革热疫情分级防控技术指导方案_h7n9疫情防控工作总结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

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8号

1.【暂停现场招聘会等活动】暂停各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近期举办的现场招聘会、跨地区劳务协作、人力资源培训、供需对接会等聚集性活动,并提前发布或公告相关信息。

2.【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网络招聘等线上服务】运用“互联网+”、云平台等,针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企业招用工支持力度,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网络发布岗位供求信息,采取电子邮件、传真、视频等形式开展远程笔试面试和人力资源培训等非现场服务。

3.【合理安排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现场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服务。加强服务场所卫生安全,严格落实消毒、清洁等疫情防控要求,保持服务场所良好通风。

4.【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等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关于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工作,

5.【推行不见面服务】推行不见面服务,引导存档人员通过网上办、邮寄办、咨询办等方式,减少出行办事。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业务实行预约办理,分时段分流办事群众,尽可能减少群众办理等候时间。

6.【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测】依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密切结合疫情影响和防控情况,做好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掌握、积极监测市场供求变动状况,为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劳动者提供市场信息,确保就业大局稳定和人才有序流动配置。

YYCR—2020—01001

岳政办发〔2020〕1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

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岳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

展的十五条措施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人社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湘税发〔2020〕14号)等国家、省、市系列决策部署,特制定以下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措施:

一、帮助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务工人员返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等难题,指导协助中小企业做好复工复产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支持扩大防疫物资生产。安排产业扶持资金,重点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进一步扩大产能;支持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转型新增防疫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科技局、市商务粮食局)

三、加大清偿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力度。持续推进拖欠民营企业剩余账款清偿工作;同时,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所有部门单位)

四、保障中小企业信贷投放。用好货币政策工具,保障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不提高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岳阳银保监分局)

五、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要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综合成本要下降0.5个百分点。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合理信贷申请传染病防控疫情报告制度,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流程。(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岳阳银保监分局)

六、提升中小企业融资增信能力。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或以下;争取优惠利率贷款资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免收担保费;简化疫情期间存量担保项目转保转贷手续,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审批程序。积极帮助有发展前景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增加贷款资金支持,保持企业流动资金合理充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融资担保公司)

七、做好保障性金融服务。保险业机构灵活运用赔付手段,对已投保并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客户优先办理理赔。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活动,券商、银行等机构通过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中小企业做好顾问服务。(牵头单位:岳阳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八、实施援企稳岗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力度,将中小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企业开展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九、支持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并按规定予以贴息。对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县市区人社部门给予8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领审批流程可参照一次性岗位补贴执行,所需资金从同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加快支持企业项目资金兑现进度。对涉企财政业务,推行网上办理、延期办理和远程办理,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中央、省有扶持政策的,积极争取上级各类扶持。对已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相关主管部门)

十一、加大困难企业税费缴纳扶持力度。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按程序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十二、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期限由2020年2月29日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传染病防控疫情报告制度,不影响个人参保权益。(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三、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房租免收,后段视情况适当减免。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租户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运营方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等)

十四、加大市级科技计划支持力度。强化财政科技资金配套,分类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面向主导产业龙头企业,择优实施一批市级科技重大专项,支持额度为100万元;面向研发投入较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面向注册五年内的小微企业,择优实施一批创新创业项目,支持额度为1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五、支持中央、省驻岳企业和产业链龙头企业发展。加大对中央、省驻岳等国有企业和我市十二条产业链龙头企业的帮扶,紧紧围绕石油化工及新材料产业链、食品加工产业链、生物医药及应用产业链等12条新兴优势产业链52家龙头企业,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支持企业应对疫情防控和自身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产业链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产业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信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除国家、省里另有规定外,执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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