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第三条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应配备动物疫情监测员,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疫情检测、记录和报告工作,并建立健全疫情管理制度和疫情档案。(三)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到人。第六条疫情报告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报告,据实填写患病动物的种类、数量、畜主、地点、患病动物来源及去向、发病时间、发病数、死亡数、临床症状、解剖病变、治疗及用药情况、疫情处置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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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市疫情动态,针对疫情制定相应的紧急防治措施,做好防范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弥勒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本乡镇辖区内动物疫情监测上报工作。

第三条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应配备动物疫情监测员,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疫情检测、记录和报告工作,并建立健全疫情管理制度和疫情档案。

第四条弥勒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发布,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的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向社会、媒体等散播疫情信息。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必须在接报后24小时内将疫情上报弥勒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农业部规定的一类重大动物传染病:口蹄疫、 禽流感、鸡新城疫、猪瘟、羊痘等;

(二)其他疫病呈暴发流行时(1日内牲畜发病数30头以上且死亡数在5头以上有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禽发病500羽以上且死亡数在100羽以上);

(三)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到人。

第六条疫情报告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报告有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据实填写患病动物的种类、数量、畜主、地点、患病动物来源及去向、发病时间、发病数、死亡数、临床症状、解剖病变、治疗及用药情况、疫情处置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第七条疫情报告要认真填写,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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