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植物疫情管理,规范疫情报告与发布工作,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制定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的具体工作。第十六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农业植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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